1、 null
2、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出具竣工报告,建设单位随即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3、 竣工验收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报告后,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参与验收工作。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内容;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具备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已签署质量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确认工程符合验收标准。
4、 完成全部设计图纸及合同中约定的建设任务。
5、 拥有完整齐备的技术文档与施工过程管理记录。
6、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进场时须提供相应的检验试验报告。
7、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认可文件。
8、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9、 法律法规
10、 依据设计图纸与施工方案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现场质量工程师负责各施工工序的检查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组织开展自检、报验及监理签认流程,定期组织质量意识教育和技术培训,及时发现并消除质量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执行到位,确保质量管理贯穿施工全过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与交易秩序。
12、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13、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15、 建筑工程在申请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与经济资料,已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竣工资料和条件。
16、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